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4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续鹏,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超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商务大厦A9铺位**。
法定代表人:韦玉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超,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超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