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07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楠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石街江夏村北十八巷**iv>法定代表人:余昌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楚峰,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广州楠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