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01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威多莱卫浴五金商行,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平装饰材料城**112-112-1代码92440101L45976552A。
经营者:纪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威多莱卫浴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