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30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茗通茶叶销售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华银小区**楼**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343。
法定代表人:邵云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山东茗通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