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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江福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0976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江福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福天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097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江福天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小享社区******内M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76AT3C。

经营者:曾从剑,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身份证号码362************730。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江福天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万江福天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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