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刑终50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小辉,男,1986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63日)。
2020年1月13日由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不适宜羁押,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维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强,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现住信丰县,无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63日)。
2020年1月13日由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小辉、刘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5月17日作出(2019)赣07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叶小辉、刘强不服,均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小辉2015年9月在广东深圳龙岗区结识姚文福(另案处理)后,两人商定由姚文福提供原料酒,由叶小辉负责加工灌装成品牌酒,再由姚文福负责销售。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小辉租用信丰县嘉定镇游洲村一清组106号叶某家房屋,并雇佣其妹夫即被告人刘强一起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白酒、洋酒。
被告人叶小辉主要负责联系上家姚文福、勾兑白酒和洋酒、压瓶、贴商标、封口等工作,被告人刘强负责到物流公司接货、发货、清洗空酒瓶、用机器打码和商标标识、装包等工作。
姚文福、姚镇顺等人提供生产加工假酒的原料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低档酒),叶小辉通过微信、网络联系商家购买假冒的商标标识、标签、包装纸、酒瓶盖、空酒瓶等包材,用低档酒更换包装冒充高档酒、高档酒和低档酒按比例勾兑等方式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酒,刘强通过德邦、稳途等物流公司邮寄给姚文福、姚镇顺销往黑龙江等各省各地。
期间,被告人叶小辉、刘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酒计4691支,涉案总价值14243906元,被告人叶小辉通过收取每瓶10元至350元不等的加工费,收取加工费17万余元,通过每套包装材料100元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包材费90万余元,二项合计实际收取上线付款70余万元左右。
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分别鉴定:送检的带有“茅台”商标标识的280瓶飞天茅台酒及12瓶贵州茅台15年陈酿酒、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带有“轩尼诗”商标标识的49瓶轩尼诗洋酒和带有“马爹利”商标标识的2瓶蓝带马爹利洋酒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叶小辉在信丰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和涉案赃款76万元;
在信丰县人民检察院退缴非法所得和涉案赃款20万元。
2019年7月15日,二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附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叶小辉、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情况说明及统计表,情况说明,证人郭某、叶某、吴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叶小辉、刘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小辉、刘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刘强受叶小辉聘请,从事寄递、收货、清洗等辅助性活动,应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鉴定证明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该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叶小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被告人刘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被告人在信丰县公安局退缴的赃款及违法所得76万元,在信丰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及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茅台酒505瓶、轩尼诗酒544瓶、百利酒91瓶、马爹利酒633瓶、白兰地酒17瓶、包装材料及打包机器若干,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叶小辉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叶小辉受姚文福的诱使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姚文福相比,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2.案发后,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3.主动退赃;
4.原判量刑过重。
请求二审法院对叶小辉从轻处罚。
刘强上诉提出:1.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
2.其坦白罪行;
3.其自愿认罪认罚;
4.主动退赃;
5.原判量刑过重。
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叶小辉在本案中能否认定为从犯的问题。
经查,现有证据表明叶小辉与姚文福商定由姚文福提供原料酒,叶小辉负责加工灌装成品牌酒,再由姚文福负责销售。
此后,叶小辉租赁房屋,并雇佣刘强一起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白酒、洋酒。
叶小辉主要负责联系上家姚文福、勾兑白酒和洋酒、压瓶、贴商标、封口等工作,刘强负责到物流公司接货、发货、清洗空酒瓶、用机器打码、贴商标标识、装包等工作。
姚文福、姚镇顺等人提供生产加工假酒的原料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低档酒),叶小辉通过微信、网络联系商家购买假冒的商标标识、标签、包装纸、酒瓶盖、空酒瓶等包材,用低档酒更换包装冒充高档酒、高档酒和低档酒按比例勾兑等方式加工、生产假冒“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酒,刘强通过德邦、稳途等物流公司邮寄给姚文福、姚镇顺销往黑龙江等各省各地。
因此,上诉人叶小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小辉、刘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判综合考虑叶小辉、刘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刘强属从犯,叶小辉、刘强归案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他们的刑罚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叶小辉、刘强提出要求二审改判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