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刑更524号罪犯王升涛,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豫1424刑初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升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宣判后,于2018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9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长伟、马立涛,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升涛到庭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认为,罪犯王升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执行机关对其进行2次评审鉴定,2次优秀。
2019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王升涛假释,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柘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管教干警薛鹏及同监犯人李宏波、丁见军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升涛自入狱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
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突出,家庭环境和睦,出狱后生活来源有保障、社区矫正环境较好,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升涛予以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