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19号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厚满裕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友谊南路泰源轻纺城(**)******/div>法定代表人:张胜。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厚满裕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满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斐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厚满裕公司支付宝账户的412286元进行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厚满裕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斐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厚满裕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2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