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46号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5562E。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奇勇(曾用名李明),男,汉族,1979年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奇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