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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214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广州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好乐购生活用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14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罗岗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钙。

被告:广西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安吉大道**东盟国际智慧园******法定代表人:陈钙。

被告:合浦好乐购生活用品超市,住所,住所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廉东市场**div>法定代表人:江祺。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九粤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浦好乐购生活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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