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芹,女,住天津市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苏州道**-1316。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兆芹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兆芹于2020年9月16日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王兆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兆芹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王兆芹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兆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