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金华府****商铺/div>经营者:雷宗展。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产品;
2、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含合理开支);
3、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90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雷宗展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雷宗展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负有继续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梢百货商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