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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蕾公司、浙江朗视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5095号
案件名称欧科蕾公司、浙江朗视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科蕾公司;浙江朗视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5095号 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小丘牧场圣像道**。

授权代表:奥西尼·斯特凡诺(StefanoOrsini)。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崇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朗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东路**(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2998675。

法定代表人:周松飞。

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与被告浙江朗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科蕾公司(OAKLEY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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