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7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佳乐迪歌厅,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柠都大道西段融恒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才才,总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胜县佳乐迪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