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363号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委百货店: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委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委百货店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1、立即停止侵犯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向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及执行费8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佢委百货店经营者万华山自动履行了12395元并承诺停止侵犯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将上述案款扣缴执行费85元之后,剩余1231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3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