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4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金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恒大绿洲****楼******。
法定代表人:和瑞良。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金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