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570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超,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姚传岗生肉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百亩会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者:姚传岗。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姚传岗生肉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