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饮马池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新街**。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饮马池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饮马池分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饮马池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饮马池分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1执15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