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4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震,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体育)与李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
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