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3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贵阳经开区日丰管道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165号邮政公寓A栋1层2号。
经营者:王传恭。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贵阳经开区日丰管道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黄振波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超额预交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