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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986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华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86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华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孙佩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华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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