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88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附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菜香味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新城路**首层(新里开发区一区十三单元第一层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4EN3AXE。
经营者张锦龙。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宜市菜香味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