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0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伟彬皓饰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界石镇界南街**,注册号500113600094458。
经营者:彭伟,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伟彬皓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