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56号 原告: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院A栋2单元9层。
法定代表人:孔德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梓晗,系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三方人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306号一品商务汇(二期)1号楼4层01商业。
法定代表人:熊鹰。
原告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三方人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444元,减半收取计86222元,由深圳凯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预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