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31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国酿酒厂,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京站,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寿浩,总经理。
被告: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临清星悦城店,负责人杜长坤,经营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与站前路交汇处星悦城小区**。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国酿酒厂、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临清星悦城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