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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德裕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705刑初272号
案件名称詹德裕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705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益,曾用名詹德育,绰号“官富”(同音),男,1997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卫良,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裕,绰号“小胖”,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振强,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系被告人詹德裕的舅舅。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伟锋,曾用名陈六十一弟,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2010年1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裕彬,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海锋,绰号“庞生”,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林,男,1996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詹宗旺,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系被告人詹德林的父亲。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忠,绰号“流忠”(同音),男,2000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詹某才,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4********,系被告人詹某忠的父亲。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海强,曾用名梁海锋,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桂华,曾用名陈五十七弟,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博白县顿谷镇马门村陈屋二队**。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春雷,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国霖,曾用名陈达,绰号“官德”(同音),男,1994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敬子,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欧阳秀玲,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家荣,绰号“广贵”,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卫民,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东权,绰号“阿表”,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燕华,广东葵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天生,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永同,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甘朝飞,绰号“美货”,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华,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

住所地:法国科尼亚克爱德华马爹利广场(PlaceEdouardMartellBP2116100Cognac)。

注册号:342438892P.C.S.Angoulême。

代表人:西泽•吉隆(CesarGiron)。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丁荣,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埃•雷米马丹公司(E.REMYMARTIN&CO.)。

住所地:法国科尼亚克葡萄酒协会街**(20ruedelaSociétéVinicole,16100Cognac)。

注册号:775563323P.C.S.Angoulême。

代表人:斯蒂芬妮•莱格•埃图尔诺(StéphanieLéger-Étourneau)。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丁荣,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9〕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刘海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以新检民公[2019]440705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

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8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履行职务,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有参加会议。

本案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履行职务。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益及其辩护人曾卫良、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裕及其辩护人梁振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伟锋及其辩护人潘裕彬、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桂华及其辩护人范春雷、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国霖及其辩护人李敬子、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家荣及其辩护人程卫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东权及其辩护人邹燕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天生及其辩护人董永同、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甘朝飞及其辩护人王凤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林及其辩护人詹宗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忠的辩护人詹某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海强及其辩护人蔡玲、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海锋及其辩护人马潮新出庭、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袁丁荣,袁丁荣同时也是被害单位埃•雷米马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以上人员均出庭参加诉讼。

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中止审理,于7月27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詹德益、詹宗林(另案处理)于2018年3月左右经密谋后,在没有经马爹利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接受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其灌装假冒马爹利名士洋酒,从中非法牟利。

被告人詹德益、詹宗林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作为“洗瓶点”,雇佣被告人詹德裕将收购回来的马爹利名士酒瓶运往上述“洗瓶点”,先后雇佣被告人梁海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在上述“洗瓶点”内对马爹利名士酒瓶进行清洗、抛光、打磨等。

被告人詹德益、詹宗林另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别墅汇景1xxx作为灌装、包装假冒马爹利名士洋酒窝点,由被告人詹德裕将在上述“洗瓶点”处理过的马爹利名士酒瓶运至该窝点,先后雇佣被告人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陈天生、甘朝飞、朱东权在该窝点内灌装和包装假冒马爹利名士洋酒。

被告人詹德裕自2018年7月5日至同年8月12日将大量假冒的马爹利名士洋酒交由郑锡坚、陈焕洽等人通过深圳市汇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经统计,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52348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别墅汇景1xxx将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陈天生、甘朝飞、朱东权抓获,当场缴获假冒的700ml马爹利名士洋酒136支、1000ml马爹利名士洋酒6支、1500ml马爹利名士洋酒312支、3000ml马爹利名士32支、6000ml马爹利名士2支。

经统计,销售价格合计400960元。

同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将被告人梁海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抓获,缴获马爹利洋酒瓶、吊磨机、研磨膏、热风枪等物品一批。

计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陈天生、朱东权、梁海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于2018年7月5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635780元。

被告人甘朝飞于2018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392146元。

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有关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佐证。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天生、陈桂华、陈家荣、朱东权、陈国霖、甘朝飞、刘海锋、詹德林、梁海强、詹某忠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建议对被告人詹德益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詹德裕、朱东权、陈国霖、陈桂华、陈天生、陈伟锋、陈家荣判处二年二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甘朝飞、梁海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朱东权、陈国霖、陈桂华、陈天生、陈伟锋、陈家荣、甘朝飞、梁海强、刘海锋、詹某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认罪认罚,检察院对量刑建议变更为:建议对被告人陈伟锋、陈国霖、朱东权、陈家荣、陈桂华、陈天生判处一年十一个月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甘朝飞、梁海强、詹某忠、刘海锋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刘海锋对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别墅汇景1xxx号房屋内扣押的488支品牌为马爹利名士酒的销毁费用9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詹德林、梁海强、刘海锋在南方都市报以及检察日报等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被告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刘海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以来历不明的酒勾兑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其生产出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其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起公益诉讼。

庭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要求詹某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的刑事部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益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一、其没有跟詹宗林密谋,也不认识郑锡坚和陈焕洽;

二、其没有租过涉案两个窝点,即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和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别墅汇景1xxx,不认识那里;

三、陈伟锋是老板,其受陈伟锋聘请打工,只工作了半个月,收到现金1000多元工资。

涉案丽水佳园别墅是陈伟锋租的,其在假酒制作中负责擦瓶子、贴标签;

四、其不清楚涉案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

辩护人曾卫良辩护称:一、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1.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别墅汇景1xxx是陈伟锋租赁的,并非詹德益;

2.詹德益是2018年7月29日才到上述涉案1xxx房,不是2018年7月5日;

3.陈伟锋是涉案假酒生产线的老板,负责造假酒的材料和工具,并对其他被告人分配做假酒的工作,詹德益不是老板;

二、詹德益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1.詹德益只是陈伟锋雇佣的一名员工,在假酒案中负责擦瓶子、贴标签工作,是按老板陈伟锋的指示做事,由陈伟锋向其发放工资,詹德益只是一名普通打工者,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詹德益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詹德益犯罪主观恶意不大;

4.被告人詹德益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犯;

5.被告人詹德益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

且生产时间较短,从2018年7月29日至2018年8月13日案发不足15天,对社会的危害很小。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从轻处罚。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裕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工资一开始每月3500元,后来上涨至每月4000元,后来每月9000元,一共领取了30000多元。

詹宗林是老板,其除了聘请詹德林没有聘请其他人。

工资是詹宗林给其带过去给工人发放的。

辩护人梁振强辩护称,詹德裕只是服从老板的指示,按照指示干活,没有从中获利,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伟锋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一、其每月4000元,一共领取了两个月,合计8000元工资;

二、其在公安机关交代朱东权、陈家荣每月4000元,共领取了两个月,合计8000元工资的陈述属实;

三、是詹德裕聘请其并受他安排,制作假酒环节大家都有做过,丽水佳园的租金也是詹德裕拿给其的;

四、陈桂华、陈国霖是其从广西带过来聘用的;

五、制作假酒的工具和材料是詹德裕负责的,丽水佳园的工人工资也是詹德裕拿过来点好数交给他们手上。

辩护人潘裕彬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陈伟锋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是从犯、初犯、偶犯,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其主观恶性不大,没有获益,主动认罪认罚,请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海锋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其每月工资4000元,一共领取了约1年工资,合计4.8万元,是詹德裕亲手发放工资,也是他叫其到窝点并安排工作,如负责抛光。

酒瓶洗好之后是詹德裕负责运输。

微信群会发布有关洗瓶子的信息。

辩护人马潮新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属于从犯。

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是偶犯;

希望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林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其每月工资4000元,一共领取了3-4次,大约1.2-1.6万元,工资是詹德裕发放的,詹德裕分配工作,其负责清洗瓶子,撕标签,打磨日期,这些是詹德裕教其的。

辩护人詹宗旺辩护称:詹德林当庭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忠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1.其每月4500元工资,一共领取了4-5个月,合计1.8万元,是詹德裕聘用其并由他亲自发放工资。

2.詹德裕负责管理和分配任务。

辩护人詹某才辩护称:对本案指控詹某忠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海强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其2018年3月份到洗瓶点,每月3000元工资,一共领取了4个月工资,由詹德裕聘请并发放工资的,其负责煮饭和洗瓶。

辩护人蔡玲辩护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海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梁海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显著轻微,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是从犯,根据罪责刑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海强系受詹德益等人的安排或者指使,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辅助性人员。

被告人梁海强系受雇于詹德益等人,听命于詹德益等人从事工作。

在整个假冒注册商标过程中,被告人梁海强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因此属于从犯,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梁海强减少基准刑的50%。

三、被告人梁海强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开庭时当庭认罪,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梁海强量刑时,应该减少基准刑的10%。

2.被告人梁海强是其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上有年迈的老人家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人照顾,请求合议庭从实际情况考虑轻判。

3.被告人梁海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

4.在会见的时候,被告人梁海强多次提到其在看守所内经常持续低烧,身体欠佳。

5.被告人梁海强愿意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梁海强在本案中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梁海强从轻处罚且宣告缓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桂华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一、其每月工资4000元,一共领取了3-4个月,大约1.2万元-1.6万元。

工资是陈伟锋发放;

二、其在陈伟锋的安排下主要负责煮饭,有灌装、洗瓶,其看到詹德裕负责运送原料酒及工具;

3.涉案别墅是陈伟锋在6月底7月初租赁的。

发放工资的时候陈伟锋和詹德裕都在场。

辩护人范春雷辩护称:一、被告人陈桂华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桂华在本案中加入团伙的时间较短,比其他同案犯都较晚加入,其在团伙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是受支配的地位,对于团伙犯罪系从犯作用。

被告人陈桂华在团伙中的岗位是杂工,无固定工作,同案犯支配其从事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陈桂华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桂华在本案之前无前科,并且无任何行政处罚,在同案犯要求下加入团伙,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到案以后被告人陈桂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陈桂华家庭困难,父母年迈、多病,无独立生活能力,家中还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长期羁押对家庭不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桂华在本案中系从犯,如实供述,望法院判处缓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国霖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一、其受陈伟锋聘用并由其发放工资,每月4500元工资,一共领取了2个月,合计9000元;

二、詹德益安排其负责打码工作。

三、其大约5月份去到别墅,负责做假酒,做好后由詹德裕负责运走;

四、其没有让甘朝飞到丽水佳园,在他来之前他们没有联系过。

辩护人李敬子辩护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霖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定性及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陈国霖参与时间短,一直处于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不大,应当属于从犯;

三、被告人陈国霖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陈国霖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2.被告人陈国霖属于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综上所述,请求法庭考虑其现已受到法律的教育、制裁、已真心悔改,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家荣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一、其每月工资4500元,只领取了一个月4500元,是詹德益发放工资的,陈伟锋聘请其工作;

二、与其一起进去别墅的有陈桂华、陈天生,之后有甘朝飞,其他人都在其前面进去的;

三、制作假酒的工序是詹德益在负责管理。

詹德益拉其进去“注意!

!

!

”微信群,并在里面通知开工。

辩护人程为民辩护称:检察院量刑建议调整书的量刑过重。

认为对陈家荣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较为适当。

一、陈家荣是从犯,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

陈家荣只是受他人的雇佣,服从他人的安排,提供一定的劳务,按劳取酬,并未获取其他利益。

其参与制造涉案产品的时间短于其他同案人。

陈家荣认罪认罚。

其一直遵纪守法,此次偶然犯罪,实属为了获取养家糊口的收入,并无通过参与犯罪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

二、应当对陈家荣适用缓刑,陈家荣犯罪情节较轻,且陈家荣本身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此次犯罪无主观恶意,显然无再犯罪的危险,同时也不可能对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对陈家荣适用缓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东权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一、其每月工资4500元,一共领取了2个月工资,合计9000多元。

工资是詹德裕现场发放的;

二、是詹德益拉其进去“注意!

!

!

”微信群;

三、陈伟锋招聘其到涉案窝点并安排工作,其负责检验水位高低。

辩护人邹燕华辩护称: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朱东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天生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一、其受陈伟锋聘请,每月工资4000元,一共领取了2个月左右,合计7000多元;

二、詹德益拉其进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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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

三、其在窝点负责擦瓶子。

詹德裕也有去过窝点,工资是詹德裕吃饭的时候带过来直接发放给各个人。

辩护人董永同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天生主观恶性不大,参与持续时间不长,没什么获利,属于辅助地位,是从犯、初犯、偶犯,其如实供述,坦白,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及其身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甘朝飞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2018年7月底,其过去找朋友陈国霖玩,于是帮忙一起做假酒,主要是帮忙拆纸箱、擦酒瓶、装箱,还没有领过工资;

其在帮忙制作酒的时候就怀疑过是假酒。

辩护人王凤科、尹华辩护称:一、对于指控被告人甘朝飞涉嫌罪名没有意见;

二、被告人甘朝飞有如下减轻、从轻的情节:1.被告人甘朝飞进入犯罪集团的时间不长,只有十来天,在团伙犯罪属于边缘化不起眼的地位;

2.被告人甘朝飞涉案时间不长,所从事的工作就是打包装、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其所处的地位造成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轻;

3.被告人甘朝飞主观犯罪意图不强,本身是想出来打工赚钱,没有强烈的犯罪意图;

4.被告人甘朝飞认罪认罚,应当从轻;

5.被告人甘朝飞初中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对可能涉嫌犯罪后果没有意识到严重性;

6.被告人甘朝飞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7.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对于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国霖、陈桂华、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表示无异议,且同意在南方都市报以及检察日报等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及埃·雷米马丹公司的意见称:一、关于被告人詹德益是否构成犯罪及地位问题。

被告人詹德益系詹宗林(另案处理)之子,其建立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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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并将本案被告人拉入群中,在群中安排灌装假酒的工作、发布灌装假酒的注意事项等,并与郑锡坚(另案处理)、陈焕洽(另案处理)交接原料酒和成品假酒,其客观上实施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詹德益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到了领导、组织作用,系主犯。

以上事实有本案被告人詹德裕、陈伟锋、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詹德林、梁海强的供述及证人陈焕洽的证言证明。

具体包括:1.詹德裕在口供中指认詹德益与郑锡坚、陈焕洽有接触,陈焕洽供述中也承认詹宗林制假窝点的交接人为詹德益和詹德裕,詹德裕的口供与陈焕洽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2.“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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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布制作假酒注意事项以及发布工作安排的微信群,陈天生、朱东权、詹德林供述詹德益系该微信群群主,朱东权、陈家荣、梁海强均供述其系被詹德益拉入该微信群。

另外,根据詹德裕、陈伟锋、朱东权、詹德林、梁海强的供述,詹德益会在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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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发布制作假洋酒有关的注意事项或假酒的质量问题,陈国霖指认詹德益曾在该微信群中安排其打码。

陈桂华、陈家荣供述在丽水佳园多次见过詹德益,陈家荣供述曾见詹德益帮忙拆封装好的酒瓶,梁海强也供述其不清楚酒瓶是否能用时会问詹德益,由詹德益决定。

二、关于各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

本案各被告系共同犯罪,应对各自在工作期间内制假团伙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原因如下:1.本案各被告人明知其所从事的是生产假冒酒的行为,却仍相互配合,实施了酒瓶的清洗、磨码、灌装、封口、贴标签、包装等工作,并最终将生产出来的成品假酒提供给郑锡坚、陈焕洽对外销售。

因此各被告主观上具有制作假酒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完成了制假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其在工作期间内犯罪团伙的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

至于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合议庭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和地位进行具体评价,并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2.本案被告人所犯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理应以窝点全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仅仅以各被告亲自参与的部分予以处罚;

3.各被告人(詹德益除外)均是按月领取工资,而并非计件工资,因此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以及违法所得实际上很难与整个的违法活动进行分离。

三、关于各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首先,本案各被告人明知其参与制假活动,且都在微信群中接收生产假酒的信息,但依然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假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大。

本案中,经计算,仅2018年7月5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被告人(甘朝飞除外)所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五百六十余万元,被告人甘朝飞自其2018年7月20日参与制假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三百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本案侵权产品为洋酒,供消费者直接饮用。

根据本案被告人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的照片可知,制造涉案假酒的工具非常简陋,制假工具及酒瓶等均没有经过消毒;

制假人员全程不穿卫生防护服,也未采取消毒措施。

如此生产出来的假酒必然会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且更为严重的是,事实证明除了现场查扣的未销售出去的假酒,已经有大量的假酒已经流入市场,已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已经饮用了这些假酒,其所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本案各被告人均应当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各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制假数量特别巨大,且其生产的假酒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重大隐患,情节特别严重,恳请合议庭参考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在建议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 詹宗林(另案处理)于2016年2月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房屋,后与詹德益密谋,在没有经马爹利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其灌装假冒马爹利名士洋酒,从中非法牟利。

詹宗林、詹德益于2017年10月将上述地点作为“洗瓶点”,雇佣被告人詹德裕将收购回来的马爹利名士酒瓶运往上述“洗瓶点”,雇佣被告人刘海锋、梁海强、詹德林、詹某忠在上述“洗瓶点”对马爹利名士酒瓶进行清洗、抛光、打磨等。

被告人陈伟锋于2018年5月受指示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作为灌装、包装假冒马爹利名士洋酒的窝点,其是该窝点负责人。

另外,被告人詹德益建立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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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并发布灌装酒的注意事项,被告人詹德裕负责与郑锡坚联系并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制作假酒计划,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在此微信群中接收消息及听从指挥实行制假。

被告人詹德裕将在上述“洗瓶点”处理过的马爹利名士酒瓶运至灌装、包装窝点,雇佣被告人陈国霖、陈桂华、陈家荣、陈天生、朱东权、甘朝飞在该窝点内灌装和包装假冒马爹利名士洋酒。

制作完成的成品假冒洋酒由被告人詹德裕使用粤S3Ax**或粤S8Wx**小汽车运送,交由郑锡坚、陈焕洽等人所在的犯罪集团对外销售。

郑锡坚、陈焕洽在接收该团伙交给的假冒酒后,每次均会在笔记本上记录“詹”的相应酒的规格以及数量。

经审计,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上记录该团伙2018年6月22日至8月12日期间,交付的假冒洋酒价值合计9364381.36元。

此外,郑锡坚、陈焕洽在笔记本上记录该团伙制作的酒经制假集团检验后有返工情况:马爹利名士(700ml)76支、马爹利名士(1000ml)5支、马爹利名士(1500ml)26支,上述返工假冒洋酒价值合计52882.2元。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将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陈天生、甘朝飞、朱东权抓获;

当场缴获马爹利名士(1500ml)311支、半成品1支,马爹利名士(700ml)136支,马爹利名士(1000ml)6支,马爹利名士(6000ml)2支,马爹利名士(3000ml)31支、半成品1支,马爹利VSOP(1000ml)10支,马爹利蓝带(700ml)3支,马爹利蓝带(1000ml)51支,人头马XO(700ml)2支,轩尼诗VSOP(700ml)91支,轩尼诗XO(700ml)24支,轩尼诗VERY(1000ml)9支;

激光打码机1台、收膜机1台、MARTELL字样空酒瓶287个、MARTELL字样纸箱217个、MARTELL字样纸盒289个、爱普牌焦糖色5罐等物品。

在上述地点的地下停车场处扣押:粤S3Ax**江淮瑞风牌汽车1辆、粤S8Wx**东风牌汽车1辆、半成品酒水17箱(25公斤/箱,白色塑料罐装)、马爹利空酒瓶624个。

同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房屋将被告人梁海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抓获,缴获马爹利洋酒瓶(1500ml)590个、马爹利洋酒瓶(700ml)2846个、假冒酒标签7箱、多功能粘胶去除剂10箱,吊磨机10台、金刚石研磨膏25袋,毛头32盒,热风枪3支、酒瓶塞一批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两个窝点扣押的马爹利、人头马、轩尼诗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评估,在上述1xxx栋别墅内扣押的488支假冒马爹利名士酒的销毁费用为972元(上述费用包含垃圾填埋及运输费)。

经统计,在上述1xxx栋别墅内缴获的马爹利名仕(700ml、1000ml、1500ml、3000ml、6000ml)规格的酒能够与该团伙向郑锡坚、陈焕洽供应的酒或者返工的酒的规格相对应,价值合计399965.1元。

计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于2018年6月22日至同年8月13日,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9711464.26元。

被告人甘朝飞于2018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13日,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4721435.49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德裕的违法所得为30000元、被告人陈伟锋的违法所得为9000元、被告人刘海锋的违法所得为36000元、被告人詹德林的违法所得为12000元、被告人詹某忠的违法所得为18000元、被告人梁海强的违法所得为12000元、被告人陈桂华的的违法所得为8000元、被告人陈国霖的违法所得为9000元、被告人陈家荣的违法所得为8000元、被告人朱东权的违法所得为8000元、被告人陈天生的违法所得为65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詹德益等13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某忠在加入团伙时未满十八周岁,其他被告人均已成年,以及除被告人陈伟锋外,其他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

2.归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抓获被告人詹德裕、陈伟锋、甘朝飞、陈天生、朱东权、詹德益、陈桂华、陈家荣、陈国霖。

在东莞市道滘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1楼工厂和4楼宿舍,抓获被告人詹德林、刘海锋、梁海强、詹某忠。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1)在詹德益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3669******);

在詹德裕处扣押枚红色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8776******、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3922******)、送货单1本、笔记本1本;

在陈伟锋身上扣押金色手机1台(电话号码:15814******)、收据1张(载有:陈伟锋交来的承租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押金11600元)、收据1张(载有:陈伟锋交来承租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房押金5800元)、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载有:陈伟峰承租明珠花园x区xx号押金19000元整)、粤S8Wx**东风牌汽车1辆等物品;

在刘海锋处扣押苹果手机1台;

在詹德林处扣押金色vivo手机1台;

在詹某忠处扣押白色vivo手机1台;

在梁海强处扣押粉色OPPO手机1台;

在陈国霖处扣押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8888******)、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5812******);

在陈桂华处扣押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8176******);

在陈家荣处扣押手机1台(电话号码:13580******);

在朱东权处扣押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8300******);

在陈天生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8124******)、乐视手机1台(电话号码:15240******);

在甘朝飞处扣押金色中兴牌手机1台(电话号码15013******);

在王志锋处扣押粉色vivo手机一台。

(2)在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扣押:马爹利名士(1500ml)311支、半成品1支,马爹利名士(700ml)136支,马爹利名士(1000ml)6支,马爹利名士(6000ml)2支,马爹利名士(3000ml)31支、半成品1支,马爹利VSOP(1000ml)10支,马爹利蓝带(700ml)3支,马爹利蓝带(1000ml)51支,人头马XO(700ml)2支,拿破仑XO(1000ml)1支,轩尼诗VSOP(700ml)91支,轩尼诗XO(700ml)24支,轩尼诗VERY(1000ml)9支;

激光打码机1台、收膜机1台、MARTELL字样空酒瓶287个、MARTELL字样纸箱217个、MARTELL字样纸盒289个、爱普牌焦糖色5罐等物品。

在上述地点的地下停车场处扣押:粤S3Ax**江淮瑞风牌汽车1辆、半成品酒水17箱(25公斤/箱,白色塑料罐装)、马爹利空酒瓶624个;

(3)在东莞市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后座房屋扣押:马爹利洋酒瓶(1500ml)590个、马爹利洋酒瓶(700ml)2846个、假冒酒标签7箱、多功能粘胶去除剂10箱,吊磨机10台、金刚石研磨膏25袋,毛头32盒,热风枪3支、酒瓶塞一批等物品。

4.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证实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于2018年5月25日起由陈伟锋租赁和交租。

5.卫丽芳提供的楼层租用合同,证实道滘镇北永村金牛新村厂房于2016年2月22日起由刘小林(经辨认为詹宗林)租赁。

6.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粤S8Wx**机动车所有人是王志锋、粤S3Ax**机动车所有人是甘美连。

7.电话通话清单,证实涉案被告人的通话情况。

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伟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账,证实李玉连、甘美连账户的交易明细。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6228481466761xxxxxx(李玉连)、62284806067231xxxxxx(甘美连)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银行流水,证实陈国海转帐35万元到甘美连帐户。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借记卡6228410844547121075(陈国海)的产品资料查询及银行流水,证实陈国海多次转款至王沛、詹宗林、甘美连的帐户。

1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詹德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0100********)内的存款,冻结金额66008.35元;

冻结甘美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067********)内的存款,冻结金额157772.38元。

13.送货单7张,该送货单从同案人郑锡坚处扣押,记录了詹宗林团伙给郑锡坚、陈焕洽运送各类酒、酒盒的数量、规格以及金额,经郑锡坚辨认,证实其中6月27日、7月21日、8月5日的送货单是詹德裕预先写好内容,在送货时交给其的。

14.收据3张,经郑锡坚辨认与确认,证实其所在的犯罪集团支付詹宗林团伙的款项情况:2017年4月10日(月、日有蓝色涂改)363000元、2018年6月28日599000元、2018年7月1日904000元。

15.笔记本记录(从陈焕洽处扣押),证实“詹”(詹宗林)团伙运送各类假冒酒给郑锡坚、陈焕洽的情况以及酒的返工情况。

16.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江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1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销售出库单,证实郑锡坚、陈焕洽所在的犯罪集团销售涉案各类洋酒的价格。

18.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证明、产品说明、未授权证明等,证实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埃•雷米马丹公司、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中国销售的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洋酒的酒液、酒瓶、瓶盖、酒盒及有关商标标识等均不在中国境内生产,也从未委托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在中国进行生产。

19.鉴定书、鉴定证明、声明,证实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创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上海雷米君度有限公司经被侵权单位的授权,对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第六幢1xxx别墅查获物品进行鉴定,认为涉案地点扣押的产品均是假冒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埃•雷米马丹公司、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产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志锋的证言,称其于2018年8月7日、10日分别去过涉案现场,最后一次是2018年8月13日,当场被公安抓获。

其看到“庞生”负责磨掉酒瓶的商标和日期,“林鼠”负责抛光因磨掉酒瓶的商标和日期产生的细微刮痕,“佬忠”负责撕掉瓶身上的透明薄膜并擦干净残留酒瓶上面的胶水,其见过“阿宝”在煮饭。

“小胖”会运一些空洋酒瓶回来,堆放在他们做工地方的隔壁,品牌是“名士”,有大有小,不清楚是多少毫升装的。

洋酒瓶放在“名士”酒的酒箱里,箱子是旧的,每个箱子放6支洋酒瓶,是没有酒瓶盒的。

其名下有两辆车,一辆是雪佛兰轿车,车牌号码是粤S56**,是其在2012年购买并长期自用,另一辆是东风牌子的商务车,车牌号码是粤S8Wx**,是其于2017年7月在东莞万江镇的一家二手车行买的,买了不足一个月就借给了“小胖”一直用到现在。

其辨认出(1)制假加工场为东莞市道滘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102;

(2)被告人詹某忠是“佬忠”、被告人梁海强是“阿宝”,被告人詹德裕是“小胖”、被告人詹德林是“林鼠”、被告人刘海锋是“庞生”;

(3)经出示微信,其确认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刘海锋让其到涉案窝点帮忙“抛中”。

2.证人甘美连的证言,称2017年年中老乡刘小林向其借用身份证用于租用金牛新村出租屋,并与屋主签订了租用合同。

此外,刘小林借用其身份信息购买了一辆粤S3Ax**江淮牌7座小汽车,灰色,类似面包车款,其只在汽车销售店里办手续时见过该辆汽车,后来也没有见过这辆车,更没有使用过,车辆的登记证书也在刘小林手上,是刘小林支付全款的。

其没有提供银行卡给刘小林使用,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是由其丈夫陈国海用于结算款项。

其辨认出詹宗林是刘小林。

3.证人庾秀南的证言,称其是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业主,陈伟锋于2018年5月25日以每月5800元的租金向其租赁上述房屋,每月水电费陈伟锋通过微信支付。

其辨认出被告人陈伟锋。

4.证人卫丽芳的证言,称其是东莞市道滘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xxx的业主,首层从2016年3月开始租给刘小林,2018年3月到期,四楼从2017年9月开始租给甘美连,2018年9月到期。

刘小林称首层用作仓库,摆放货物。

四楼甘美连称是自己暂住的。

其平时到该物业清洁公共卫生和抄水、电表的时候有见到首层有一箱箱的蓝色的纸箱盒,其不知道具体是什么物品,其曾用脚去踢过纸箱盒,箱里面有玻璃瓶碰撞的响声。

四楼是用来住宿的。

其辨认出刘小林是詹宗林,甘美连。

5.证人霍斌满、刘玉堂、陈健能、叶耀棠、林胤汉、温施敏、黄健威、郑华照、黎剑洪、阮耀强、梁文照、李保池的证言称,汇酒轩公司通过客服人员上门推销的形式向他们推销轩尼诗、人头马等洋酒。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詹德益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手机号码是1366980****。

“呵护你一辈子”是其本人所使用微信的昵称。

其和陈伟锋都在微信群“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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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

其确认被扣押的白色苹果手机是其本人所有并使用,手机里面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证实被告人詹德裕在微信群里经常发布制作假酒计划。

另其辨认出被告人詹德裕、陈伟锋。

2.被告人詹德裕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手机号码是:1877654****,微信昵称是“AA天马”,另一手机号码是:1392293****,微信昵称是“A咪果”。

其受詹宗林雇佣于2017年5月份开始帮他打工,主要是负责搬酒瓶跟清洗酒瓶,两个月后,开始负责运输。

詹宗林每月支付其月薪9000元,刘海锋、詹某忠、詹德林、梁海强负责清洗空酒瓶,月薪在4000元至5000元之间,每月28日以现金形式发工资。

陈伟锋的工场(丽水佳园汇景一别墅)有詹德林、陈桂华、陈天生、陈国霖。

运输假酒用车为粤S3Ax**(江淮牌七座小汽车)或粤S8Wx**(东风七座小汽车)。

(2)购买原材料即空的洋酒瓶、木制瓶塞、酒盒子、酒箱子、标签(有中文和英文两种)、酒盖子等物品的款项是詹宗林将现金给其,再由其代为支付的。

制作假洋酒的酒水是詹宗林和郑锡坚联系的,他们没有收取过加工费,只有工资,工资是詹宗林交给其现金,再由其将现金拿到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加工场和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加工场代为发放给工人们。

(3)制作假酒都是根据郑锡坚的要求操作的,郑锡坚会把近期的制作假洋酒的计划告诉其,然后其根据郑锡坚的计划去购买空的洋酒瓶、木制瓶塞、酒盒子、酒箱子、标签、酒盖子等物品,过程中其会把空洋酒瓶运到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加工场,交给工人们“洗干净”(即抛光酒瓶上的生产日期和撕掉酒瓶上的标签)酒瓶,“洗干净”的酒瓶会临时保存在该加工场,等到郑锡坚叫其去接运制作假洋酒的酒水后,其会根据郑锡坚的要求顺路去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加工场运相应的“洗干净”的酒瓶,然后将制作假洋酒的酒水和“洗干净”的酒瓶利用悬挂粤S3Ax**号牌的车子运至沿海丽水佳园别墅汇景1xxx栋加工场,再由该加工场的工人加工假冒的洋酒成品。

(4)其主要负责运输货物、上传下达和代付货款、工资。

其上线是詹宗林和郑锡坚,上传主要是把购买制作假酒的原材料的情况告诉詹宗林,下达就是帮詹宗林支付购买制作假酒原材料的货款和代为支付工人的工资以及传达郑锡坚交代的制作假洋酒的计划。

其通过微信群(群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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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达郑锡坚交代的关于制作假洋酒的计划,群主是詹德益,其备注是“观富”,群成员有梁海强(备注是保哥,昵称是“忆”),另外一个微信名叫“忆”也是梁海强、陈家荣、陈国霖(备注是“观得”,昵称“空空如也”)、陈伟锋(昵称“a威风”)、朱东权(昵称“明天更好”)、刘海锋(备注“庞生”,昵称“时间有限”)、詹德林(备注“林师傅”,昵称“林”)、詹某忠(备注“刘中”,昵称“吃吃吃吃”)以及其本人。

梁海强、刘海峰、詹德林、詹某忠等四人是在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加工场“洗酒瓶”的;

詹德益、陈家荣、陈国霖、陈伟锋、朱东权等五人是在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加工场制作成品假酒的。

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加工场还有甘朝飞、陈天生、陈桂华、梁海强是负责撕标签和煮饭,刘海锋和詹德林是负责抛光生产日期的,詹某忠负责买菜和抛光生产日期。

其和刘海锋于2017年年底到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加工场开始“洗”酒瓶,开始的时候其负责拉酒瓶。

詹德林和詹某忠、梁海强三人都是2018年春节之后不久过去的,大概是2018年3月。

沿海丽水佳园别墅汇景1xxx栋加工场负责人是陈伟锋。

2017年8月开始在丽湖山庄制作假洋酒,2018年清明节前后搬去丽水佳园的,其知道陈伟锋2017年8月就开始在丽湖山庄制作假酒了,其于2017年在丽湖山庄见过詹德益,而陈家荣、陈国霖、朱东权、甘朝飞、陈天生、陈桂华等六人是2018年春节之后不久参与制作假洋酒的。

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的洋酒就是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加工场加工处理的成品假洋酒,当时还来不及运输出去。

(5)送货单里面记录的是其从方四清、梁观付和“张五”那里购买的洋酒瓶和配件的情况,该本送货单是詹宗林给其并让其记录,时间从2018年5月28日开始至2018年7月3日,每次记录都是三联存根,记录好后其本人留第一联,第二和第三联交给詹宗林,其记录的内容有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6)甘朝飞是在他被抓获前20天到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1xxx栋工场参与制造假酒的。

其见过詹德益在丽水佳园别墅工厂贴标签,他在微信群“注意!

!

!

”里面也经常发一些制作洋酒的注意事项和别人对他们制作的成品洋酒的反馈意见。

(7)丽水佳园生产除名士酒之外,还有生产过人头马XO,但数量不多。

现场扣押的酒中,还有轩尼诗、蓝带、拿破仑等品牌酒,可能是从丽湖山庄搬过来的时候一起打包过来的,也有可能是丽水佳园生产的退货回来的不合格的产品。

(8)詹德益不是每天都在加工点的,有时他负责打电话给别人说酒已经加工好了。

另外,他一般是住离别墅不远的出租屋,其运成品酒水给郑锡坚、陈焕洽的时候曾经搭载过詹德益一起去,大约有三、四次,郑锡坚、陈焕洽均有见过詹德益,运完酒之后,其再搭载詹德益回他的出租屋,他是跟他爸詹宗林等人一起住的。

(9)其在“注意!

!

!

”微信群发布的计划没有全部投产,那些是郑锡坚想做计划生产的情况,其编辑信息,发到群里,看够不够材料做,有的投入生产,有的因没有瓶子而无法做,具体哪些有加工其没有记账。

(10)其不知道詹德益有无独自运过成品酒出货,他是詹宗林的儿子。

生产所需要的开支全部是詹宗林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其,用于支出工人工资、日常油费、吃饭、购买加工酒的配件。

(11)詹宗林曾经转过10000元给其名下工商银行卡622203200003xxxxxx,具体什么用途其记不清楚了,但詹宗林给其的钱都用于生产工场的开支,包括支付工人工资,结算购买酒瓶、盖子、标签等配件的费用、工人外出游玩等日常开销。

银行卡多次大额资金一部分是詹宗林给其用于支付工人资金的,一部分是其打麻将的时候别人转给的赌资,其在微信上再将钱转给对方,一般都是通过微信结算赌资的,一部分是其老乡梁付金的还款,还有一部分是其个人积蓄,存到卡上的。

一般都是每月28日左右,詹宗林让其代为发放的工人工资、结算购买配件货款的资金都是通过现金给其,再由其代为支付。

其平时用于载东西的小汽车粤S3Ax**是登记在甘美连名下的。

该车是陈国海交给其使用的,交给我的时候是新购置的。

其辨认出(1)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及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102房屋为制假现场;

(2)记录采购账本;

(3)被告人梁海强、詹德益、甘朝飞(“尾货”)、詹德林、陈桂华、詹某忠、陈天生、陈家荣(“广贵”)、刘海锋、陈国霖、朱东权是“阿表”、陈伟锋、陈国海、郑锡坚是“老表”、詹宗林;

(4)其确认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属实。

3.被告人陈伟锋的供述与辩解,称其手机号是1581420****,昵称“a威锋”。

2018年3月,其知道詹德裕在东莞市回收酒瓶,于是让其介绍工作,詹德裕告诉其要有一间空房才能做工,因为需要堆放酒瓶。

于是其与庚秀南签订的合同租用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租金是每月5800元,押金11600元,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5月24日,租赁期是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

2018年6月初,其按照詹德裕的要求,叫来老乡陈家荣、陈桂华和朱东权后,詹德裕用车运了酒瓶、制作假洋酒的酒水、配件,还有制作假洋酒用的工具过来别墅,然后詹德裕开始教他们怎么制作假酒,制作完成后由詹德裕负责将成品假洋酒运走。

约2018年7月,我还叫陈天生,陈国霖到场帮忙参与制作假洋酒。

虽然其不知道灌装的酒水的真假,但他们制作的成品洋酒绝不是真的该品牌的洋酒,若是真的该品牌的洋酒,应该是该品牌的工厂制造的。

另外,要是有不合格的马爹利名士,詹德裕会退回来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然后由他们根据要求重新制作。

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是其负责管理,詹德裕运酒瓶、酒水和配件过来或者运成品假洋酒离开的时候,其负责安排人员装卸,詹德裕每次过来都会先打电话让其开门或者安排他人开门。

詹德裕会在微信群“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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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发布次日或者往后几日的工作安排、制作洋酒的要求、反馈意见,制作洋酒时水位和标签等注意事项。

另外詹德裕送酒瓶过来时也会口头表示次日做酒的规格以及要求,如果詹德裕没有在群里发布或者口头转告,其就会打电话问詹德裕。

所有的做酒工作都是大家一起做,詹德裕负责运输原材料过来(空酒瓶、标签、塞子、箱子、“水”),其负责贴标签,上盖子(塞子);

陈家荣负责灌酒入瓶,朱东权负责整理箱子;

陈天生负责擦空酒瓶、装箱;

陈国霖负责擦酒瓶;

陈桂华负责装箱;

打码是比较快的,没有人专门负责;

完成这些工序后,詹德裕就将这些包装好的酒运走。

工资是詹德裕发的,每个月底他过来别墅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大家,其一共领了两个月9000元,6月领了4000元,7月领了5000元。

丽水佳园加工点生产的全部是马爹利名士,有700ml、1000ml、1500ml。

现场扣押的轩尼诗、马爹利蓝带、人头马、拿破仑等是其承租丽水佳园1xxx后,詹德裕将那些酒与其他生产材料一同运过来现场的。

詹德益曾到过丽水佳园别墅几次,他有时是跟詹德裕一起送材料过来。

其辨认出(1)被告人詹德益、陈桂华、陈家荣、朱东权、陈国霖、陈天生;

(2)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为制假现场;

(3)其生产的名士酒。

其确认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房租收款收据及房屋租赁合同属实。

4.被告人刘海锋的供述与辩解,称2017年9月詹德益联系其到东莞帮忙洗瓶子,当时说是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

于是其当月到达东莞市道滘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当时和詹德益一起住在4楼,其去到的时候该房屋的1楼已经放置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具,其居住了有十几天之后,才开始将上述工具、桌子椅子摆好。

大约10月底,詹德益以及詹德林运了些酒瓶过来,接着詹德益就教其与詹德林怎么洗酒瓶,于是当天就开工了。

每次工资都是詹德益以现金方式发放。

詹某忠和梁海强都是2018年春节之后过来的,詹某忠先到的,然后就是梁海强,王志锋是被抓获时前四天来的。

平时是詹德益负责从外面运一些空酒瓶回来,其负责抛光酒瓶的生产日期,詹某忠和詹德林负责用抛光泥将生产日期的位置抛光亮,梁海强负责撕标签和煮饭,工序大家都会,哪里需要就做哪里。

其看见空酒瓶上面有贴着中文标签,写的是“名士”。

商标都是詹德益提供。

其有教过詹某忠、詹德林、梁海强洗瓶子。

其从2017年8月开始领工资的,直到2018年8月份。

每天多的时候可以洗到180多个瓶子,少的时候每天洗几十个。

其辨认出(1)王志锋,被告人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

詹德裕(“詹德益”)就是小胖;

(2)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xxx为制假加工现场。

其确认(1)其微信昵称是“时间有限”微信号W30257。

2018年7月1日詹德益邀请其加入微信群,手机微信信息以及聊天记录属实;

(2)图片中“MARTELLNOBLIGE”的酒瓶就是其工作时洗的瓶子。

5.被告人詹德林的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的春节后,大约是3月初,詹德裕聘请其到东莞帮他干活,当时说是做磨酒瓶上的码和撕标签的工作。

其和刘海峰负责撕标签和磨生产日期、“洗酒瓶”等工序,詹某忠只负责撕标签和洗掉胶水,梁海强负责做饭并有时帮忙撕标签和洗掉胶水,王志锋刚来两三天,磨过生产日期,还没有正式上班。

詹德裕从外面拉酒瓶过来后,然后他们五个人负责把酒瓶搬下车堆放在隔壁堆放酒瓶的地方,同时,詹德裕也负责把洗干净的酒瓶送出去,也是由他们五个人把洗干净的酒瓶搬上车。

詹德裕开的是一台银色的瑞风牌商务车,车牌号码是粤S3Ax**。

他们平时洗是“名士”酒的酒瓶,大部分是700ml和1500ml,少部分是1000ml的。

其辨认出(1)被告人刘海锋(“庞生”),王志锋(“王东”),被告人梁海强、詹某忠、詹德裕、陈家荣、陈国霖(“观得”)。

(2)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102是制假加工现场。

另外,其确认(1)其微信号是lin1715056715,手机微信信息以及聊天记录属实,并作出说明,证实该团伙通过微信群“注意!

!

!

”就制作假酒进行沟通;

(2)图片中“MARTELLNOBLIGE”的酒瓶就是其工作时洗的瓶子。

6.被告人詹某忠的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3月,詹德裕聘请其到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后座的一楼参与制作生产假名士洋酒。

他们每天大约抛光160个名士洋酒空酒瓶,规格不等,有大有小。

这些酒瓶是詹德裕从外面用汽车拉回来的,里面都是没有酒的,有些有瓶盖,有些没有瓶盖,酒瓶用名士酒的酒箱装着,都是旧的,有些箱子还是烂的,1500ml的酒瓶一箱是装6支,700ml的酒瓶一箱是装12支,还有1000ml的酒瓶,但比较少见。

他们把完成后的酒瓶放回原来的旧酒箱子,再搬上詹德裕的车子,之后詹德裕就送走了。

詹德林和“庞生”负责打磨和抛光的酒瓶上生产日期,“炮哥”负责煮饭,“王东”刚来两天,还没有动手做。

其和詹德林、“庞生”“炮哥”都是2018年春节后到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詹德裕负责发放工资。

其辨认出(1)被告人詹德林、梁海强(“炮哥”),王志锋(“王东”),被告人詹德裕(“小胖”)、刘海锋(“庞生”);

(2)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102是制假加工现场。

另外,其确认(1)其加工的空瓶子瓶身有“NOBELIGE”的标记;

(2)其微信号livaj05150112520,昵称吃,吃,吃,吃,手机微信信息以及聊天记录属实,证实了该团伙通过微信群“注意!

!

!

”就制作假酒进行沟通。

7.被告人梁海强的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3月詹德裕聘请其帮忙洗酒瓶。

其与詹德林、詹某忠三人一起去到该加工场的。

去到加工场时,其见到刘海锋也在场。

其主要负责撕掉用过的名士空酒瓶的商标膜,以及清洗瓶上面的胶水,有时其会帮詹某忠煮饭。

他们加工的全部是马爹利名士空酒瓶,有700ML、1500ML。

詹德益和詹德裕会在微信群里对大家说生产酒的质量问题,需要注意事项,该群平时也用于群成员之间的闲聊。

其平时加工瓶的过程中,遇到有刮花的瓶子,不清楚是否能用时,其就问詹德益,描述给詹德益听,看那些瓶子能不能用。

窝点的负责人是“小胖”詹德裕,平时比较少在这边的工场,旧酒瓶都是“小胖”负责运输。

大约在7月底8月初“小胖”曾单独跟其说:小心点,这些酒瓶是用来装假酒的,意思就是他们做的活不能让人知道。

其在7月28日收过一次2000元的工资。

其辨认出(1)王志锋,被告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詹德裕、詹德益、陈伟锋、陈国霖、陈家荣;

(2)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102是制假加工现场。

另外,经出示,其确认(1)其微信昵称忆,微信号lianghaipiang5073,其手机微信信息以及聊天记录属实,证实该团伙通过微信群“注意!

!

!

”就制作假酒进行沟通;

(2)图片中“MARTELLNOBLIGE”的酒瓶是其工作时加工的瓶子。

8.被告人陈桂华的供述与辩解,称其电话号码是18176******,微信昵称“陈”。

陈伟锋在2018年3月左右,叫其到金牛新村洗空酒瓶的,大概洗了3个月左右陈伟锋就让其到沿海丽水佳园制造假酒,甘朝飞晚到几天,负责擦瓶子,洗瓶子和装纸箱。

其每个月的工资是4500元人民币,是月底发的,其已领取了两个月的工资,都是发现金,是开商务车司机詹德裕发放的。

其知道生产的是假冒马爹利名士,有6斤、3斤、2斤、1.4斤的。

平时陈伟锋安排其工作,教其擦瓶子,洗瓶子、装纸箱。

工场每天最少能制作30箱,最多是50箱。

制假的步骤如下:詹德裕从外面运制假的酒水和配件回来;

全部人帮忙卸货;

陈国霖用打码机在酒瓶上打上生产日期;

朱东权用专用的塑料毛刷负责把酒瓶内残留的酒渍,有时候朱东权忙不过来,陈天生也帮忙刷酒渍;

陈天生、甘朝飞负责用小量的酒水洗干净酒瓶内部,朱东权、陈家荣有时也会一起帮忙洗;

陈伟锋贴酒瓶后标;

陈家荣利用漏斗(上面放有过滤用的纱布)灌装酒水进酒瓶;

朱东权做完前面的工作后又开始对照样板测量灌装洋酒水位的高低,持平后就塞上木塞盖;

陈国霖检查瓶身及灌装的酒水是否干净,有没有杂质;

陈伟锋利用封装机把酒盖子封装在瓶口处;

其和陈天生、甘朝飞用抹布擦干净瓶身;

谁有空就帮忙装盒装箱。

当时其是在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制假加工场做了一段时间之后,不想干,就离开了一两天,后来“林叔”和陈伟锋都打电话让其回去干活,应该是陈伟锋将其电话给林叔的。

其在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制假加工场见过詹德益几次。

其辨认出(1)被告人詹德裕、詹德益(“观富”)、陈伟锋、甘朝飞、陈家荣、陈天生、朱东权(“四八”)、陈国霖;

(2)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是制假现场;

(3)其参与制作的名士酒图片。

另外,其确认其手机中与陈家荣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证实聊天中谈及“林叔”想加工资,詹德益说不加,然后林叔就不加。

9.被告人陈国霖的供述与辩解,称(1)2018年5月,陈伟锋聘用其制造假酒,陈伟锋指示其负责“打码”工作,即调好空酒瓶上的生产日期后打印在空酒瓶接近底部的边上,一般日期都是固定的。

每天在制造假酒“打码”的数量是不定的,多的时候能做到50箱,少的时候2至3箱假酒,每箱有6支假酒。

陈伟锋是老板,负责管理、发放工资,陈家荣是负责给空酒瓶灌酒,打包装箱;

陈桂华负责擦酒瓶打包装箱;

甘朝飞负责擦拭瓶子,洗瓶子,折盒子箱子和把陈伟锋封装好的酒放在盒子里;

陈天生负责擦拭酒瓶、洗瓶、折盒子箱子;

詹德裕负责开车、运输空酒瓶,盒子箱子、桶装酒和做好的假酒;

詹德益曾经在微信群里安排过其负责“打码”,但次数不多,每次詹德益要其按要求打码,其都会向陈伟锋汇报,并得到允许后才进行。

其每月4500元工资,是陈伟锋以现金形式发放,一共发过2个月,合计9000元工资。

假酒是詹德裕负责运出去,其知道生产加工的是一种叫名士的洋酒,原料是那些比较便宜、低档次的酒,然后经过加工变成高档次的假酒。

(2)甘朝飞7月底或8月初来到工场后,其与甘朝飞住在别墅一楼的房间。

甘朝飞负责擦瓶子和将制好的假酒装箱。

除了甘朝飞是最后一个来到加工场外,其与其他人都是差不多时间参与的。

詹德益到过加工场几次,他每次都是找陈伟锋。

其自参与制酒开始,一直是制作名士酒,没有制作过其他品牌的酒。

(3)詹德益会在微信群里发一些注意事项,詹德裕会在群里说计划生产酒的数量,平时他们也会在微信群里面聊天。

其辨认出(1)被告人陈桂华、陈伟锋、詹德益、甘朝飞、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

(2)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是制假现场;

(3)其制作的假冒名士酒图片。

另外,其微信昵称空空如也,微信号lin1217211432,并确认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属实,证实詹德益于2018年7月1日邀请其入群,该团伙通过微信就制作假酒进行沟通。

其与詹德益2018年6月份的聊天记录显示,詹德益告知陈国霖制作假酒的质量问题是哪些,2018年5月份的聊天记录显示,詹德益向陈国霖发送关于2017年期间制作假酒的部分数据。

10.被告人陈家荣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经陈伟锋介绍,于2018年7月12日开始在该制假酒的加工厂参与制作假酒工作。

其手机号是1358096****,微信原昵称“不再犹豫”,后来改为真名。

他们加工的是假冒名士酒,现场查扣的假冒名士酒一部分是在被查处前的几天生产出来,待运出仓库,一部分是不合格退货回来待重新加工包装的,而退回来重新生产的酒都与新生产的摆在一起,而退回来的酒的包装箱上面都会写着退货原因,所以其知道这些酒是因为生产质量问题而被退货,包括水位不对,瓶身花了、标签花了、酒盖花了,酒水有杂质等原因都会被退回重新加工。

分工情况:陈桂华负责擦瓶、封箱、煮饭;

陈国霖负责打码,也帮忙贴标签,检查灌装的酒是否有杂质;

甘朝飞负责洗瓶、擦瓶、装箱;

陈天生负责洗瓶、擦瓶;

朱东权负责看酒水位、塞瓶塞;

陈伟锋负责贴标签、安装蓝色盖;

詹德益负责将新的包装盒、包装箱整理成形、擦瓶;

其负责灌装酒、添加色素;

詹德裕负责运输酒水、纸箱、标签、空瓶,以及将现场加工好的成品酒运走。

其每月工资是4500元,只拿过一个月工资,陈伟锋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2)“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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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是詹德益建立的,在群里一般由詹德裕安排生产酒水的计划,大家都会按照计划生产。

建群后詹德裕发布的生产一般都会如期进行,若遇到酒瓶、纸盒不够用的情况下,生产计划就会改变。

现场有多少材料,他们都会按计划进行生产的。

其到场参与生产后,该工场一直都是在生产名士洋酒,每天生产约8件(每件12瓶),约生产了1600多瓶酒。

现场确实有轩尼诗、蓝带等品牌的酒摆着作为样板,但是没有生产过,也不清楚来源。

其辨认出(1)詹德裕是小胖,陈国霖,陈伟锋,甘朝飞,朱东权(“阿表”),陈桂华,陈天生;

(2)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是制假现场;

(3)其参与制作的名士酒图片。

另外,其确认其微信号wxid_eplqrxnOcy9n22,其与陈桂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

11.被告人朱东权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电话是18300******,微信昵称“明天更好”,微信号wxid_OenqOz51t8o412。

其于2018年6月入职,工资是由詹德裕以现金发放,每月4500元,6月领取了4500元,7月领取了5000元。

其负责打包装(贴标签、装盒子、装纸箱,洗酒瓶),参与生产加工的是“名士”的洋酒。

流程首先是陈天生等人一起将空酒瓶擦干净;

然后再到“官得”在擦干净的酒瓶底上使用打码机在瓶身上打码、打生产日期等;

接着陈家荣就在打好码的酒瓶灌装酒水;

然后再到其负责量酒瓶的酒量,如果酒量多了就倒一点出来,少了就加点酒进去;

接着其将灌装完成、量好水位的酒交给“官得”查看瓶内的酒水是否有垃圾、杂物。

生产加工灌装的洋酒是使用白色的胶桶装着的,他们将这些酒灌装进1.4斤装和3斤装的“名士”空酒瓶内。

工资每次都是“小胖”(詹德裕)拿现金过来交给陈伟锋,然后陈伟锋代为发放;

(2)“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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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的群主是“观富”(詹德益),该微信群主要用于谈论制作假洋酒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还有就是发布每天的工作计划等。

沿海丽水佳园威尼斯别墅1xxx栋是陈伟锋租用的。

陈伟锋负责招人、租屋及工场的日常管理。

其辨认出(1)被告人詹德裕(“小胖”)、詹德益(“官富”)、陈桂华、陈伟锋、陈家荣、甘朝飞(是“美货”)、陈国霖(“官得”)、陈天生;

(2)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是制假现场;

(3)其参与制作的名士酒图片。

另外,其确认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属实,证实该团伙通过微信群“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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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制作假酒进行沟通。

12.被告人陈天生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于2018年6月份起到东莞市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帮陈伟锋打工,其负责拆酒箱、擦酒瓶。

在整个生产新酒过程中,生产设备简陋,且是利用旧酒瓶进行灌装,其认为所生产的是假洋酒,另外陈伟锋招聘其到上述别墅工作前已向其说明是生产假酒的。

陈伟锋是老板,在生产假洋酒中他是负责制造新瓶盖及贴标签的,陈桂华的工作也是负责擦酒瓶和将生产出来的洋酒装箱,“阿表”负责检查装好酒的酒瓶是否合格,若瓶内酒量过多就减少,若瓶内酒量过少就添加,“小胖”是负责从外面拿些旧酒瓶回来的,“官副”也是拆旧酒箱、擦酒瓶及贴标签的。

陈伟锋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向其一共发放约6500元工资;

(2)打码机由陈国霖负责操作,用于瓶身上进行打码,瓶盖包装机由陈伟锋操作,用于将装好酒的瓶子进行封盖。

他们生产是一种俗称“名士”的洋酒,外包装箱有“MARTELL”字样,主要是生产1500ML容量规格。

洋酒的原材料每次都是“小胖”驾驶粤S3Ax**商务车从外面拉回来。

到现场后由陈家荣添加食用色素进行兑配。

其去到加工厂的时候已经见到陈伟锋、陈国霖、陈桂华、陈家荣、小胖、“官富”在工作,甘朝飞是后面才来的,负责洗瓶,擦瓶、整理纸箱等工作。

其共领取5000元工资,一次是1000元的,另一次是4000元。

现场扣押的名士酒就是被抓获的前几天开始生产出来的成品。

詹德益有到场帮忙洗瓶,擦瓶,但他不是每次都会在场。

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当天所有在场的人都有参与生产名士洋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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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是詹德益拉其进去的,后来其退群了。

其辨认出(1)詹德裕是小胖,陈国霖,朱东权(“阿表”),陈家荣,甘朝飞,陈伟锋,陈桂华,詹德益(“官副”);

(2)东莞市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是制假现场;

(3)其参与制作的名士酒图片;

另外,其确认其微信号tiansheng1261,微信昵称CHen__,微信聊天记录属实且被告人陈天生未在“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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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内。

13.被告人甘朝飞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电话是15013******,微信号GAM1450053244,昵称“这名字好”。

其在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威尼斯别墅汇景1xxx栋地下车库负责拆纸箱,擦酒瓶、包装工作,灌装的酒只有“名士”。

制作流程首先是“官得”使用打码机在瓶身上打码和打上生产日期,“官得”打完码后就交给一名男子贴上标签,贴上标签后就交给另外一个人负责往空酒瓶内灌装假洋酒,灌装好后就交给下一个环节的人盖上瓶盖,最后再由另外一个人将灌装好的假酒装箱,其是帮忙在最后一个环节将灌装好的假酒装箱的。

参与的人里其只认识“官得”,他负责在地下车库用打码机在空酒瓶上打码,还有一名叫“天生”的男子。

一名身材偏肥的司机将白色胶桶装的原料酒,空“名士”酒瓶运载到别墅地下车库供他们生产假洋酒的,这名司机约30岁。

(2)其于2018年7月20日前后到汇景1xxx别墅,是其联系陈国霖,去找他玩并借住。

他们在住的地方的负一楼生产假洋酒,为了让他们快点做完工作,好让大家一起玩,其到负一楼的生产工场帮手做过杂工。

其辨认出陈国霖是“官得”、陈天生以及其生产过的假名士酒图片。

(四)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郑丁裕、肖婵君、郑庚毫、张伟龙、张佳伟、林源鑫、林维涛的供述与辩解,称上述人员均为鸿鼎国际酒庄的客服人员,在客户向其下单后,其通过微信群“ABCDEFG,欠货对单”对洋酒进行下单。

2.同案人陈焕洽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制造的假酒有一部分会分配到其他制作假酒的工厂,给他们制作假酒,他们拿回去后自己添加色素制作自己需要的品牌的假酒。

他们分发出去的假酒原料,制造厂制作好假酒会送回来给他们,由其跟郑锡坚送到中诺仪器,找主管陈焕发做质检,检查制作做的成品酒是否合格,不合格就叫其拿回去重新再制作。

他们做好的假酒会在装酒的纸箱上做了标志证明谁制作的,其会用本子记录起来,此外每次运到中诺仪器那边检测的时候其都会登记是哪个厂运过去的。

(2)其提供勾兑好的酒水,再交由詹宗林去制作成品的洋酒,其支付詹宗林加工费。

规格:有马爹利名士700ml/1000ml/1500ml和3000ml装的,拿破仑XO是1000ml装的。

(3)经出示笔记本,其表示编号1是记录成品洋酒返工的情况的(其中“詹”返工合计:斤4名5件16支,2斤名5支,3斤名4件2支,6斤名2件2支+4件1支+1支,12斤名2支),编号2是记录加工费的情况;

编号3是记录与郑锡坚核对账目的情况,是从编号4核对后抄出来方便算账的,编号4是郑锡坚记录他人加工后送过来的成品洋酒的情况。

编号3、4划横线的部分是经过核对数目无误后划掉的。

(4)其和詹宗林的交接有两部分,一是运勾兑好的酒水给他,通常都是其或者郑锡坚事先与“小胖”联系好,约定好交接地点,然后运勾兑好的酒水出去与“小胖”交接。

二是“小胖”将加工好的成品洋酒运回给其,“小胖”会事先跟其或者郑锡坚联系好,约定好交接地点,然后其在约定好的交接地点“过货”,郑锡坚会记录下成品洋酒的种类及数量,然后交给其核对,核对无误后再支付加工费。

“小胖”是詹宗林安排与其交接的,他与詹宗林都是广西人。

(5)大概是2018年2月份过了春节之后开始运勾兑好酒水给“小胖”。

大概是1至2天运一次。

每次是7至10桶,每桶50斤,即每次大概是350至500斤勾兑好的酒水运给“小胖”。

除了“小胖”还有詹宗林的儿子与其交接,其与詹宗林儿子的交接情况与“小胖”相类似,都是事先联系好,然后约好交接地点再进行过货的,其与詹宗林儿子交接了1至2次,郑锡坚那边的情况其不清楚。

经辨认,其辨认出詹宗林、詹德益(詹宗林儿子)、郑锡坚(“老表”)、詹德裕(“小胖”)。

3.同案人郑锡坚的供述与辩解,称其手机号码是1355972****,1581860****,微信昵称“东北”“A文”;

平时是林嘉滨负责与制假加工人联系。

勾兑假酒的配方和比例是林嘉滨告诉其的。

(2)陈焕洽负责核对每批酒加工费的情况,再由其支付加工费给对方,对方会开出相应金额的收据,其再把收据拿给陈焕洽对账。

其于2018年4月或者5月份开始运送酒水给“小胖”制作洋酒,基本上都是隔一天运送一次,有时候也隔两三天运送一次,平均每月运送10次左右酒水给“小胖”,每个月合计有40至50桶酒水。

其是2018年8月13日被民警抓获的,合计运送了3到4个月的酒水给“小胖”。

“小胖”那边主要是把其或陈焕洽运给他的酒水加工成马爹利名士700ml、1000ml和1500ml装的,偶尔加工成马爹利名士3000ml装。

达成合作关系之后,定期运送“水”给“小胖”。

每次“小胖”加工完之后就打电话给其,让其去接货,都是其和“小胖”交接的,其没空就叫陈焕洽帮忙接货。

“小胖”加工洋酒的加工费是其找张泽奇拿钱之后,支付给“小胖”的。

(3)经出示《送货单》,其表示收据上写的“老表”是其本人的外号,这三张收据是其支付给“小胖”制作洋酒的加工费,其再交给陈焕洽。

三张收据的金额分别是363000元、904000元、599000元。

是“小胖”打电话给其要求结算的,金额也是由“小胖”说的。

(4)经出示笔记本,笔记本上记录的“詹”是指詹德裕,因为詹德裕给其的加工费收据收款人写的是詹宗林,而他们通常记账都是写对方的姓,所以其就写“詹”来表示是詹德裕那边的成品洋酒情况。

(5)詹德裕加工的成品洋酒也有过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其同事会在每一瓶不合格的洋酒外包装盒子上贴上相应的标签,注明是哪方面不合格,然后由其运回给詹德裕,让他根据标签上的内容重新加工,加工好之后再运回给其。

詹德裕把加工好的成品洋酒交给其之后,其会跟陈焕发联系,然后把成品洋酒交给陈焕发,由陈焕发拉去仓库。

(6)笔记本上面的线是陈焕洽划的,有划线的表示陈焕洽已经核对过收货的情况与记录的情况一致,没有划掉的就是8月11日和12日两个日期的内容,表示陈焕洽还没有经过核对,但货物是其收到了才记录上去的。

笔记本上8月11日的记录中最后三行字是陈焕洽写的,意思是他购买洋酒后把里面的酒水倒出来勾兑,剩下的空瓶子,其中有56件,每件12瓶的2斤装马爹利名士瓶给了詹德裕,瓶子是要收费的,多少钱记不起来了,一直以来都是现金交易,而且每次都是一次性结清。

其确认笔记本中关于被告人詹德裕有关内容翻译对照表,即其接收被告人詹德裕团伙运送假冒洋酒的数据与规格属实;

其辨认出被告人詹德裕(“小胖”)、詹德益(和“小胖”一起吃饭见过的人)。

4.同案人陈焕发的供述与辩解,称其是鸿鼎国际酒庄的仓库主管,负责安排检查“老表”郑锡坚和陈焕洽运来的洋酒,主要是检查洋酒的外观是否和真酒一样,有些不合格的要他们自己运回返工后再来检查,每次多多少少都有被其检查出不符合要求的。

其根据下单情况和郑灶林运到大龙路的13号中转仓进行发货。

5.同案人郑灶林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负责仓库的搬运和检查假酒,旧仓库“老表”运假酒过来,偶尔陈焕洽也会运假酒过来。

如果其认为外观有问题的假酒,就把酒分拣出来。

如果有检查不合格的,其会在相应的箱子上写上哪里有问题需要改正;

如果合格的,先放在一边。

等到第二次“老表”再来送假酒的时候就将前一天不合格的假酒拿走。

合格的假酒就按照微信群的订单要求发货,由陈焕发和其运出去。

(2)有一个群叫做“ABCDEFG欠货,对单”,建立这个群是发布订单的,其仓库就按照这个群发的订单要求,把外观合格的假酒由陈焕发和其送到红仓。

6.同案人涂泽亮的供述与辩解称,称(1)2016年年底,其在中转仓的时候,周松炳有说过元辉仓的货,客户的元辉货有的箱子上贴上纸条(客户名字),再用透明胶带贴在箱子的外箱上面,标记这些酒是元辉仓,送货的时候不能和没有贴小纸条的英仓的货混起来。

2017年头开始看到中转仓门口进来左边第一个房间门口位置,房间里面也有在换酒盒子,换蓝带的白色包装纸,还有微信上的信息说明要了解客户性质(是不是行家),其知道这些元辉仓的酒是假的。

(2)客服知道元辉仓的货是假的,因为在(ABCDEFG欠货对单)群中发的货都是元辉仓的货。

(3)元辉仓的货是“阿发”送过来,他们在ABCDEFG对单欠货群自己汇总送过来(元辉仓的货没有仓库调拨单)。

7.同案人周松炳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知道“阿发”管理的那个仓送过来的洋酒是假酒。

假洋酒和真洋酒的价格一样的。

(2)“阿发”送过来的每一箱假酒的箱子封面的两侧(其中一侧)贴有一块白色的小纸条,小纸条上写着客户的店名或名字,这是其区别真假酒的主要方法。

因其要检查,因此要撕掉小纸条,其再重新写一张小纸条贴在箱子两侧的封口处,写上客户的名称。

8.同案人张婷婷的的供述与辩解,称其负责打的单里面一部分是假酒,有备注换标(换中)或者换盒之类的就是假酒。

“ABCDEFG欠货对单”这个群是给“元辉那边”下单要他们准备假酒的。

(五)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现场被扣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2.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12日的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录“詹”的酒数量以及根据《销售出库单》统计的销售平均价:马爹利名士(1000ml)5460支,614.58元/支;

马爹利名士(1500ml)3252支,882.23元/支;

马爹利名士700ml(8880)支,353.57元/支,合计9364381.36元。

另外,马爹利蓝带(3000ml)4399.3元/支;

马爹利蓝带(1500ml)1825.55元/支。

(六)辨认、勘验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8月13日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的现场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8月13日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的现场情况。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并附硬盘一个,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2台)、陈国霖(2台)、陈家荣、陈天生(2台)、梁海强、刘海锋、朱东权、王志锋的手机内容进行勘查,证实涉案被告人主要通过微信就制作假酒的事宜进行交流。

公益诉讼起诉人除了本案刑事部分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年4月26日《检察日报》复印件,证实该院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就詹德裕等13人生产假酒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十日的公告期限届满,没有相应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该院作为詹德裕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公诉机关,可以在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因此,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定的程序。

2.江尚诚价评字【2019】第0145号《评估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内扣押的488支品牌为马爹利名士酒的销毁费用为97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詹德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认定问题。

首先,被告人詹德裕、陈伟锋、陈国霖、朱东权、梁海强的供述以及部分被告人的手机勘查记录中有关微信群“注意!

!

!

”的聊天记录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詹德益于2018年7月1日建立“注意!

!

!

”微信群,并经常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制作假冒洋酒的注意事项、关于假冒洋酒质量的反馈意见、指示詹德裕每天直接在该群里发布制作假酒的计划以及对部分被告人制作假酒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进行批评。

上述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还反映詹德益有权决定制假工作人员当天是否加班、对被告人陈伟锋窝点的制假工作提出要求。

其次,在被告人陈桂华与陈家荣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到“林叔”想为制假工作人员加工资,詹德益说“事情不多不加”,然后“林叔”就说“不加”,可以证实詹德益在该团伙中处于较高地位,有一定的决策权。

另外,詹德益向陈国霖发送关于该团伙2016年至2017年期间部分制假情况的截图,证实詹德益在指控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区间前就已经有参与制假活动。

最后,被告人陈伟锋、陈桂华、陈国霖、甘朝飞均供述在涉案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见过詹德益几次;

被告人陈国霖供述詹德益曾经通过微信安排其打码;

被告人刘海锋供述2017年9月詹德益招聘其到涉案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洗瓶点”工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詹德益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詹德益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以及参与犯罪时间等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虽然被告人詹德益在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但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没有如实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愿认罪的规定。

被告人詹德裕在该犯罪团伙中负责发布制假计划、运输制假配件及成品、代为发放工资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所起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詹德益;

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锋是涉案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灌装和洗瓶点的负责人,按照被告人詹德裕在微信群发布的制假计划指挥所在窝点的工人进行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所起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詹德裕;

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陈天生、朱东权、梁海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甘朝飞均是涉案犯罪团伙中的普通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詹某忠在参与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还应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另外,被告人梁海强、陈桂华、陈家荣、陈天生、甘朝飞在家人的协助下积极预缴部分或全部罚金,被告人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詹德益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

另外,被告人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桂华、陈国霖、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确有悔罪表现,虽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结合该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认为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

上述十三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消除危险”、第十一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赔礼道歉”和第三款“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德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被告人詹德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三、被告人陈伟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四、被告人刘海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五、被告人詹德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六、被告人詹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七、被告人梁海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已预缴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八、被告人陈桂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已预缴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九、被告人陈国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被告人陈家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已预缴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一、被告人朱东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二、被告人陈天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已预缴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三、被告人甘朝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十四、被告人詹德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伟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刘海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詹德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詹某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梁海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陈桂华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国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陈家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东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天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已退缴) 十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詹某忠、梁海强、陈国霖、陈桂华、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酒的费用人民币972元。

十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德益、詹德裕、陈伟锋、刘海锋、詹德林、梁海强、陈国霖、陈桂华、陈家荣、朱东权、陈天生、甘朝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十七、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在被告人詹德益处扣押的白色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3669******),在被告人詹德裕处扣押的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8776******)、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3922******),在被告人陈伟锋处扣押的金色手机1台(电话号码:15814******),在被告人刘海锋处扣押的金色苹果手机1台,在被告人詹德林处扣押的金色vivo手机1台,在被告人詹某忠处扣押的白色vivo手机1台,在被告人梁海强处扣押的粉色OPPO手机1台,在被告人陈国霖处扣押的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8888******)及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5812******),在被告人陈桂华处扣押的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8176******),在被告人陈家荣处扣押的手机1台(电话号码:13580******),在被告人朱东权处扣押的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8300******),在被告人甘朝飞处扣押的金色中兴手机1台(电话号码:15013******);

对在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扣押的粤S3Ax**汽车1辆,均属于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十八、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在东莞市沿海丽水佳园汇景1xxx栋别墅扣押的马爹利名士(1500ml)311支、半成品1支,马爹利名士(700ml)136支,马爹利名士(1000ml)6支,马爹利名士(6000ml)2支,马爹利名士(3000ml)31支、半成品1支,马爹利VSOP(1000ml)10支,马爹利蓝带(700ml)3支,马爹利蓝带(1000ml)51支,人头马XO(700ml)2支,轩尼诗VSOP(700ml)91支,轩尼诗XO(700ml)24支,轩尼诗VERY(1000ml)9支,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激光打码机1台、收膜机1台、MARTELL字样空酒瓶287个、MARTELL字样纸箱217个、MARTELL字样纸盒289个、爱普牌焦糖色5罐等物品,在上述地点的地下停车场处扣押的半成品酒水17箱(25公斤/箱,白色塑料罐装)以及马爹利空酒瓶624个;

在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x巷1x号房屋扣押的马爹利洋酒瓶(1500ml)590个、马爹利洋酒瓶(700ml)2846个、假冒酒标签7箱、多功能粘胶去除剂10箱、吊磨机10台、金刚石研磨膏25袋、毛头32盒、热风枪3支、酒瓶塞一批,属制作假冒酒的原材料或作案工具;

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对其他扣押物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冻结被告人詹德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0100********)内的款项,其中30000元可抵扣其罚金,剩余部分款项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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