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9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鲲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卫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鲲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