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0508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寅午涂料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华东国际商业城**地块**楼115、116/div>法定代表人:唐建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寅午涂料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