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4371号之一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君,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仲,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深圳安吉尔纯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吉华路**中心广场**办公16C-4法定代表人:陈仲。
被告:慈溪市加强电器厂,经营场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个体经营。
经营者:陈加强。
被告: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河口镇槟榔社区人民路紫檀星苑负**,个体经营。
经营者:刘德志。
被告:昆明一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4标段14-5119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侯宗辰。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仲、深圳安吉尔纯露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加强电器厂、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昆明一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于同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9360.08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883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