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038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白长凡超市(店招名:心连心生鲜超市),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白从森。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白长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20)鲁0212民初31044号案件完全一致,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原告实际未缴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