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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杨基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执164号
案件名称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杨基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杨基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3,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65,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杨基金,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关于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系个体工商户,而杨基金系其经营者,故依法将杨金基列为被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杨基金的银行存款1631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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