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792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倩倩超市,营业场所丹阳市开发区北苑路天福花园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G。
经营者:构倩倩,女,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奇胜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丹葛路**中合新农农产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46。
经营者:张兴方,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倩倩超市、丹阳市开发区奇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倩倩超市、丹阳市开发区奇胜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