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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王集镇亿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825号
案件名称1825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王集镇亿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王集镇亿家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王集镇亿家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长安街中段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张贤安,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王集镇亿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英雄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英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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