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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华夏鹤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97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武汉华夏鹤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华夏鹤城商贸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夏鹤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丁字桥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红,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梅,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华夏鹤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武汉华夏鹤城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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