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玉皇庙镇福临门购物广场,经,经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玉皇庙镇004乡道旁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隔壁“福临门购物广场玉皇庙店”/div>经营者:于金池。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通许县玉皇庙镇福临门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通许县玉皇庙镇福临门购物广场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