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阳光小区**楼1门市。
法定代表人:薄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薄琳,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审被告:江苏鑫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法定代表人:周伟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伟军,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新奇特灯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麒麟西比大道一路**侧之2投资人:贺广洲,该灯具厂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薄琳、江苏鑫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伟军、中山市古镇新奇特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其已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