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10知民初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峰区尚多购便利士,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经营者:魏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