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710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敏智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南门中街**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经营者:王志敏。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敏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