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6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PlaceEdouardMartell)授权代表人:卡尔顿·格里尔,法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彤,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摩邦酒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摩邦酒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芹,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摩邦酒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摩邦酒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5673号民事裁定,冻结摩邦酒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摩邦酒业(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已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赔偿款,故其请求解除对摩邦酒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摩邦酒业(青岛)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摩邦酒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摩邦酒业(青岛)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