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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62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2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崇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水口开发区李颖芳自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设有三级防震结构的化妆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日立案。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奇辉箱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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