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350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国际广场第**22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463XA。
法定代表人:应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君,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洪江,男,汉族,1955年11月21日,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女王坊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墟社区东湖街**-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83G8L,经营者:贺洪江,男,汉族,1955年11月21日,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洪江、深圳市龙岗区女王坊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