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432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益利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山。
被告:梁山县二军凤园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梁山县凤园路口(梁山镇一中楼下凤园批发超市)。
经营者:陈存法。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益利葡萄酒有限公司、梁山县二军凤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