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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24刑初217号
案件名称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4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志雄,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人周俊鑫,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辩护人佘南然,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学光,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福建省诏安县看守所。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二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7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木长、检察官助理沈雯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在诏安县看守所远程视频提审室及被告人周俊鑫的辩护人佘南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底或9月初,被告人郑志雄开始包运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同时雇佣被告人吴学光帮忙,郑志雄与要寄往省外的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货主通过电话联系后,由货主将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裹放在南诏镇新国道大桥下、桥东镇青山村路口、牙头村路边等约定的地点,并按每件运费20元的标准将现金放在包裹上,再以短信形式将收货人信息发送给郑志雄或吴学光,郑志雄、吴学光驾驶1辆无牌照五十铃厢式货车根据货主要求到指定地点收取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包裹,运载至诏安县白洋乡东山村后山一空地,然后联系被告人周俊鑫,由周俊鑫驾驶1辆粤D×××××轻型厢式货车到该地点,与郑志雄、吴学光交接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包裹,再运至广东省汕头市交给“阿明”(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20日,在诏安县白洋乡东山村后山一空地上,被告人郑志雄、吴学光与被告人周俊鑫正在将无牌照五十铃厢式货车上的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搬至粤D×××××轻型厢式货车时,被诏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清点,当场查获的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包括:云烟(软珍品)外盒1.3万张、内盒13万张,红塔山(硬经典1956)外盒0.6万张、内盒3万张,黄金叶(硬帝豪)外盒1.8万张、内盒7.2万张,玉溪(硬)外盒0.3万张、内盒2.4万张。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多种品牌,数量共计29.6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学光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学光在诏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吴学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志雄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俊鑫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俊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是从犯,又系犯罪未遂,涉案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尚未流入社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学光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等人开始为他人实施销售非法制造的卷烟注册商标标识活动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帮助。

具体为:由被告人郑志雄先与货主电话联系,由货主将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包裹放在诏安县南诏镇新国道大桥下、桥东镇青山村路口、牙头村路边等约定地点,以短信形式将收货人信息发送给郑志雄或受郑志雄雇佣帮忙的被告人吴学光,再由郑志雄、吴学光驾驶1辆无牌照五十铃厢式货车到上述约定地点收取该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包裹,并运载至诏安县白洋乡东山村后山一空地,然后联系被告人周俊鑫,由周俊鑫驾驶1辆粤D×××××轻型厢式货车到该地点,与郑志雄、吴学光办理交接,由周俊鑫将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包裹运载至广东省汕头市交给“阿明”(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志雄、吴学光、周俊鑫在诏安县白洋乡东山村后山一空地上,正在将无牌照五十铃厢式货车上的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搬至粤D×××××轻型厢式货车时,被诏安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郑志雄、吴学光、周俊鑫等3人。

经清点,现场查获的卷烟注册商标标识有:云烟(软珍品)外盒1.3万件、内盒13万件;

红塔山(硬经典1956)外盒0.6万件、内盒3万件;

黄金叶(硬帝豪)外盒1.8万件、内盒7.2万件;

玉溪(硬)外盒0.3万件、内盒2.4万件,数量共计29.6万件。

经真伪鉴别,涉案查获的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均为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

案发后,涉案被查获的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9.6万件及被告人郑志雄等人供犯罪所用的无牌照五十铃厢式货车1辆、粤D×××××轻型厢式货车1辆被公安机关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司法行政部门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均可适用社区矫正。

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涉案商标标识鉴别真伪复函、在押人员鉴定表等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打假物品入库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明知他人实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帮助,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9.6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的行为均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9.6万件及被告人郑志雄等人供犯罪所用的无牌照五十铃厢式货车1辆、粤D×××××轻型厢式货车1辆,应予没收。

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虽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尚未销售,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学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学光在诏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郑志雄、周俊鑫、吴学光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人周俊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俊鑫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周俊鑫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

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志雄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周俊鑫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人吴学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四、涉案扣押的云烟(软珍品)外盒1.3万件、内盒13万件;

红塔山(硬经典1956)外盒0.6万件、内盒3万件;

黄金叶(硬帝豪)外盒1.8万件、内盒7.2万件;

玉溪(硬)外盒0.3万件、内盒2.4万件,数量共计29.6万件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郑志雄等人供犯罪所用的无牌照五十铃厢式货车1辆、粤D×××××轻型厢式货车1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胡东荣 审 判 员  王廷学 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江晓乐 书 记 员  李志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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