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378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营业地址: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214-87-63681。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桔杰荣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福宁路**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2PYX67。
经营者:陈丽纯,女,汉族,1991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桔杰荣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