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3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米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A16幢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邢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米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