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99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守彪,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第三人:厦门牛博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龙亭六里****。
法定代表人:王益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守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经被告赖守彪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厦门牛博士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后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