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8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光亮五金店,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兰亭御湖城**“胖子五金建材日杂批发部”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光亮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150元诉讼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