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麻城市韩妆之秀化妆品店,,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麻城广场2F-A-019“韩妆之秀化妆品店”店铺经营者:黄建林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麻城市韩妆之秀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