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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26号之一
案件名称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26号之一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成辉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石晓峰。

被告: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石宏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泉州市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门顾家洁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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