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439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081。
法定代表人:商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兴缘会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XX570D。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佛山兴缘会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